(2015)碑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碑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201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窜至本市西安交通大学,在该校“某某某”饭堂内趁被害人管某某买饭之机,从其裙子口袋中盗窃白色索尼牌S39H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30元),后准备逃离时,被交大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材料、抓获证明、被害人管某某陈述、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1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