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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茶具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茶具有限公司,林为棒,林项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号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法定代表人林为棒。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城区工业园过溪片A1地块。法定代表人林为棒。被告林为棒,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项兰,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茶具有限公司、林为棒、林项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四被告名下福建银之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茶具有限公司、林为棒、林项兰名下价值59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林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