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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2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1-08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大连鹏程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大连鹏程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林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028-2号原告王志国,男委托代理人王会杰,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鹏程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林利,女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20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二被告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大连鹏程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林利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王志国名下位于营口市熊岳镇铁东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营房权证熊房字第××号。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晓晨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