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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舒某与武汉七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武汉七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舒某。被告:武汉七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武汉七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以庭前同被告武汉七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