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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上仁、郭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上仁,郭昶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458号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何全兴。被告郭上仁,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昶辉,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上仁、郭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武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