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3月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杨某持该卡多次在ATM机透支提现或在商场消费,嗣后,虽经银行多次催缴,但仍拒不归还,截至2014年4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1,861.32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回单》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经其家属帮助能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赃款连同利息等,在本院审理期间,又能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以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