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零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佳彬与被告朱晓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彬,朱晓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2号原告余佳彬,男,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被告朱晓丽,女,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彬与被告朱晓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佳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佳彬负担。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良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