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丛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丛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长青,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吕和文,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鹤,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青与被告丛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受损伤未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李长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