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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XX、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XX,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辽阳市XX区。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X,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捕前住辽阳市XX区。2012年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17日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卢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雪、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今,被告人卢XX、李XX夫妇在辽阳市白塔区经营真爱保健用品和辽阳市白塔区开心地带保健品店期间,在无相关进货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以每粒0.5元的价格购进品名为“生精片”,生产厂家为“香港天龙生物”的性药。后二人在珍爱保健品店内及开心地带保健用品店内以每粒10元的价格销售,共计获利人民币400余元。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品名为“生精片”,生产厂家为“香港天龙生物”的性药中检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案发后,被告人卢XX、李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卢XX、李XX的供述,被害人徐XX、黄XX的陈述,辽宁省药品检测院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辽阳市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X、李XX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XX辩称其虽然参与店内经营,但是其本人并未卖过生精片。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今,被告人卢XX在辽阳市白塔区经营真爱保健用品店和辽阳市白塔区开心地带保健品店期间,在无相关进货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以每粒0.5元的价格购进品名为“生精片”,生产厂家为“香港天龙生物”的性药。后在珍爱保健品店内及开心地带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共计获利人民币400余元。2014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李XX在与其妻子卢XX共同经营的辽阳市白塔区珍爱性保健品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黄XX“生精片”三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品名为“生精片”,生产厂家为“香港天龙生物”的性药中检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案发后,被告人卢XX、李XX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卢XX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份我开始经营辽阳市白塔区开心地带保健品店后来2013年的时候我又经营辽阳市白塔区珍爱保健品店,两店实际的经营者是我和我丈夫李XX。他一般在晚上5、6点钟之后到辽阳市白塔区珍爱保健品店里参与经营。我一般是在辽阳市白塔区开心地带卖货。生精片是我在2012年8月份左右从一名男子手里买的进价是3元钱6袋,每袋一粒,平时以10元,但有时也以8元钱的价格往外卖。生精片没有任何手续。我丈夫往外卖没卖过我不清楚。2、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我和我妻子卢XX共同经营珍爱保健品店,白天我上班干活,晚上六点多钟我下班回来后,我到珍爱性保健品店卖货,我妻子卢XX白天在珍爱性保健品店卖货,晚上到开心地带性保健品店卖货。3、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8日晚上6点半,我想买提高性功能的药,在辽阳市白塔区西五道街我看到一个名叫开心地带的性保健品店,我就进去了,店里面柜台处有一个女的,能有45岁左右,我在她手里买了两粒生精片,花了20元钱。4、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17日晚上,我看见一家名叫珍爱性保健品店的保健品店,我进屋后在一名男子手中以三十元的价格买了三袋生精片。他当时没将生精片放在柜台上而是放在一个纸质的盒子里。5、辽宁省药品检测院检验报告,证明品名为“生精片”,生产厂家为“香港天龙生物”的性药中检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6、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年龄等自然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徐XX辨认出被告人卢XX,被害人黄XX辨认出被告人李XX。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辽阳市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二被害人将其购买的药品交到公安机关的事实及辽阳市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的生精片随案移交的情况。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XX受刑事处罚情况。10、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1、抓捕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李XX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都已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提出的其没有销售生精片的辩解,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明其参与经营珍爱性保健品店的事实,根据被害人黄XX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可以证明其向黄XX销售生精片的事实,几份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XX对以上证据亦无异议,故该辩解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卢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208号判决书中判处李XX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卢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滕 飞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