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郝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该公司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郝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万岗、高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存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侯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