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贺周启与滁州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周启,滁州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贺周启,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人家。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化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周启与被告滁州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周启以起诉未到时机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周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周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贺周启负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