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立行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行裁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覃跃良。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物一案的材料。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光明新区对面5038.13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新建了3栋10层建筑物,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且未在法定限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强制被申请人拆除在白花社区xx集团花园x期x栋C单元对面5038.13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3栋10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申请执行人对拆除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执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李 娜审判员 刘 征审判员 龚 振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