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磊与刘峰、段性中、许敏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磊,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994号申请执行人董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刘峰,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董磊与被告刘峰、段性中、许敏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主文确定:一、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董磊人民币68,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董磊百分之六十的医药费人民币32,735.40元、鉴定费人民币2,264.6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05.98,由原审被告刘峰承担人民币1,705.98元,由被上诉人董磊负担人民币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刘峰未能自觉履行人民币1,705.98元的付款义务,故权利人董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峰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社保、有价证券等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由原审被告刘峰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9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