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催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凯迪岩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爱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凯迪岩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小民催字第00050号申请人河南凯迪岩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爱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凯迪岩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3973014,出票人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为2014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凯迪岩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胥宏霞审 判 员 田晓彩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