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5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婧与王骏、陈治国、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婧,王骏,陈治国,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5660-1号原告刘婧,女,1982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骏,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国,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湖清门16、18、2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婧与被告王骏、被告陈治国、被告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骏、被告陈治国、被告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58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刘婧提供现金11.6万元作为担保,同时,原告刘婧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号×层×单元××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婧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号×层×单元××的房屋;二、冻结被告王骏、被告陈治国、被告义乌市钡洁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五十八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