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国华与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华,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郑国华,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587号之10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胜辉。原告郑国华与被告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