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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国华与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华,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郑国华,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587号之10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胜辉。原告郑国华与被告厦门中文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