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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文超与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超,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董文超,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成。被告:蒋灿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本案在审理原告董文超与被告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问题》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