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黄红东与尹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红东;尹杰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黄红东。委托代理人任银龙,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杰斐。原告黄红东诉被告尹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杰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红东诉称,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被告以做生意缺资金、父母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5,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经多次催讨未还。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承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每月20日前按期偿还借款。若未及时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虽合同明确借款为500,000元,实际借款为355,000元,其余为利息。后被告归还4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00元,支付违约金64,000元。被告尹杰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黄红东(乙方)与被告尹杰斐(甲方)签订编号为CP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借款条款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大写)元整(500,000元),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3、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5、还款日期与方式:每月20日中午12点前,转账还款,卡号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田林路支行黄红东。第二条违约责任……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第一页下方,被告还书写收条,内容为,“本人现已收到黄红东(身份证号XXXXXXXXXX********)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已全额收到合同编号为CP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第一条中的相关款项,特此证明。经手人签名:尹杰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13年12月31日。”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355,000元,合同上明确的借款500,000元,其余为利息,被告已归还40,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收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原告名下账户对账单、支付宝付款凭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并认定原告已交付借款355,000元,被告已还款4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5,000元,应予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63,0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杰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红东借款人民币3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0元,由被告尹杰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杜祖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