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启茂诉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茂,张绍明,熊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启茂,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熊祥仕,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绍明,曾用名张七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熊素兰,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张绍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茂诉被告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启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张启茂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