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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光远与高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远,高爱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高光远,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高爱华,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光远诉被告高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远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高光远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