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光远与高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远,高爱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高光远,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高爱华,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光远诉被告高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远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高光远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