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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国强;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北花沟王村**。法定代表人马颖,总经理。上诉人周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应适用合同书中的约定管辖约束,应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与本案没有联系,管辖本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依照约定,本案应由乙方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昆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