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露与被执行人欧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露,欧彩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露,居民。被执行人欧彩彬,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春露与被执行人欧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元。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32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4500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环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