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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井海与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海,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张井海。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七里铺居委会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海诉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河东开发区信用社账户9140114012742050001399中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