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市民初字第3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闫祖林与闫祖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祖林,闫祖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717-1号原告闫祖林,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超,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闫祖奎,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祖林与被告闫祖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祖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祖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闫祖林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