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振雨与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雨,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雷振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丰,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国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雷振雨支付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未休假工资1318.01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雷振雨支付律师费418.18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振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1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