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康某友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2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8月2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张才明,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娟担任法庭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从广东带回来数克冰毒用于吸食,后将其中的一部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田某。2014年7月的一天,田某驾驶小车载彭某某来到龙山县移动公司旁的巷子内,从康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的冰毒(重约0.5克),后冰毒被田某、彭某某吸食。2014年8月24日,田某电话联系康某某称要购买冰毒,后二人在龙山县移动公司旁的巷子内相见,田某坐在康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从康某某的衣服口袋里拿出0.5克冰毒,将100元钱放入康某某的衣服口袋内后离开,毒品被田某吸食。2014年8月27日,康某某在龙山县移动公司旁的巷子内给田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康某某此次贩卖的冰毒净重1.7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领取涉案财物清单,通话记录,证人田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尿检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告知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办案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冰毒共计2.73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某某辩称,田某第二次在摩托车上将100元钱放入被告人康某某衣服口袋内,被告人康某某并未发觉,经查,2014年8月24日,田某与被告人康某某电话相约购买毒品,二人相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毒品的交易,故被告人康某某的此次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康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