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顺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江顺才,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号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明亮,经理。被告:江顺才。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建国,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江顺才、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德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原、被告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出租方住所地法院即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的住所地是在德州德城区,因此德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瑞皎(如上诉必须缴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0元的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