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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民二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芦洪霞与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芦洪霞,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齐民二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维国,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夏国萍,该管理处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洪霞,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印,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闫振斌,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铁刚,该管理处法律顾问。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为与被上诉人芦洪霞、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颖、代理审判员李宏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阳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因遇强降雨天气,被告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进行强力排水,所排雨水流经被告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管理的干堤处时溢出,致使原告所承包的位于龙沙区三合村的7亩耕地全部被淹,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全部绝产。原告所受损失经司法鉴定,共计为24,560.00元。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干堤溢水处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情形。另查明,2011年7月12日市区强力排水的同时,铁锋区和昂昂溪区农村有多家耕地被淹,承包人曾分别诉至法院,后因依政府文件得到政府救济而撤诉。本案原告未能依政府文件得到政府救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龙沙区三合村的堤坝因管理不善导致溢水,致使原告所耕种的农田被水淹没的事实存在,被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作为该堤坝的管理人,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的排水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排水行为亦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二被告共同认为原告所受损害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气象报告,2011年7月的降雨量仅比历年同期降雨量增加91%,该强度的降雨,可以科学预测、能够克服以避免造成损失,故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卢洪霞财产损失24,5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4,2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0元,均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承担。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芦洪霞没有任何确切证据证明其损失是由上诉人造成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2、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7月12日是因为强行降雨导致的部分地区有自然灾害行为,这一自然灾害所应承担排水功能的齐齐哈尔管理处由于不能应急多年不遇的自然灾害,本着以大局为重,在得到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将强行降雨的水排到管理处堤内,如没有排水处的强行排水,也不可能导致灾害的发生,如被上诉人芦洪霞真的有损失也应当由排水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由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11年7月12日,因遇强降雨天气,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进行强力排水,所排雨水流经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管理的干堤处时溢出,致使芦洪霞所承包的位于龙沙区三合村的7亩耕地全部被淹,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全部绝产的事实存在,该损失已经过司法鉴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芦洪霞的耕地被淹是由于龙沙区三合村的堤坝管理不善溢水造成的,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作为该堤坝的管理人,应对芦洪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的排水行为与芦洪霞所受的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对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无法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明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