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红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郑红,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浩,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00元,减半收取5,415.00元,由原告郑红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永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