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红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郑红,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浩,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00元,减半收取5,415.00元,由原告郑红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永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