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梁洁芬与刘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芬,刘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梁洁芬。被告刘耀勇。原告梁洁芬与被告刘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洁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耀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洁芬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二份、借据原件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日、12月4日、12月6日、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元、5000元、2000元、8000元,并承诺分别于2013年12月8日、2014年1月5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2月20日归还。对上述借款,被告出具四份借条、借据予以确认。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四份借条、借据,主张其支付给了被告16000元,结合本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在借条、借据中,双方对借款的归还期限均作出了约定,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耀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洁芬支付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梁洁芬已预交),由被告刘耀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