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吕某与张某、任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吕某,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吕某与被告张某、任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