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世强与沧州同聚祥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强,沧州同聚祥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朱世强。被告沧州同聚祥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强诉被告沧州同聚祥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强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世强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