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江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江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2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宁,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被逮捕,2013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7月7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江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江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平、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宁及其辩护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江宁伙同吕珊(另案处理)谎称有能力帮助本区居民白某乙之子白某甲就读正规军校且有军籍,收取白某乙人民币34万元。在此期间,白某乙又给被告人陈江宁10万元“定金”作为其另一儿子白驰办理就读“军事经济学院”的事情。白某甲被被告人陈江宁及吕珊安排到其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就读后,发现其就读学校不是真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遂于2011年11月弃学。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江宁及吕珊谎称能将白驰、白某丙之子白明理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就读,且有军籍、带薪读书,收取白某乙、白某丙各人民币20万元。2010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江宁谎称有能力将白某丙之子周某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雷达学院委培,一年后可以入伍,取得国防生的军籍,收取白某丙人民币16万元。2010年9月,周某被陈江宁安排到其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雷达学院”就读后,发现其就读的学校不是真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办的学校,遂于2011年上半年弃学。周某弃学后,白某乙、白某丙意识到被骗,遂要求被告人陈江宁退款。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江宁退给白某乙共计人民币14万元、退给白某丙共计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江宁的近亲属代其退给白某乙、白某丙各人民币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江宁于2012年4月期间,在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阜华大厦B座“武汉志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童某考上人民警察,先后骗得被害人童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3年11月6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江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4年7月7日止。现被害人白某乙、白某丙因被骗的钱财大部分未追回,均表示应依法对被告人陈江宁从重处罚。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明2012年11月14日,被害人白某乙向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报警称,201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江宁以可以帮助其子上军校的名义骗取白某乙人民币数十万元。同年11月26日该局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白某乙、白某丙的陈述,证实两人被骗的经过。3、证人衡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陈江宁对其谎称能将白某乙之子白某甲送去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遂介绍白某乙与陈江宁认识。白某甲就读军校事宜由陈江宁办理。4、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陈江宁收取其父白某乙钱财后,让其进入所谓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就读。其因发现该校是假军校,遂于2011年年底弃学。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陈江宁收取其父白某丙钱财后,让其进入所谓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雷达学院”就读。其因发现该校系假军校,遂于2011年上半年弃学。6、辨认笔录,证实白某乙、白某丙均辨认出骗取其钱财的人是被告人陈江宁。7、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于2010年未成立相关招生培训机构,该单位也无名叫白某甲的学院及学籍该单位也无名叫白某甲的学员及学籍。8、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于2010年未招收名叫周某的学员,未派姓韩的山东籍招生干部。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向该单位认定陈江宁提供的“定向军籍保障协议书”、“入学须知”、“收款凭据”均系伪造。该单位没有该学院没有“第一年培训、第二年入伍、第三年通过考试转为正式军校生”权限,且未曾进行此类招生。9、武汉科技大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校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录取数据中,没有周某的信息。10、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江宁分别于2010年的6月10日、8月14日、8月30日、11月1日收到白某丙钱财后出具的收到人民币20万元、4万元、9万元、3万元的收条;以及分别于2010年6月8日、6月10日、8月29日收到白某乙钱财后向白某乙出具的收到人民币34万元、20万元、7万元的收条。11、承诺书各三份,证实2010年6月9日,白某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签订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大三、大四有两次干部选拨干部选拔考试,保证顺利通过,并取得干部编制,享受正规军人军籍待遇,予以相应工作岗位分配;被告人陈江宁承诺将周某办理到武汉空军雷达学院读书,在校学习两年内确保其取得正规国防生资格,毕业后到部队任职,如不成功,将退还全部费用,并另行承担全部费用的30%的合理损失;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江宁向白某乙承诺其于2011年10月20日退还白某乙人民币22万元。12、领条,证实白某乙于2013年2月28日领到陈江宁之母亲陈海娟代陈江宁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13、“入学须知”、“定向军籍保障协议书”、“收款凭据”,证实被告人陈江宁向白某丙提供虚假入学手续的事实。1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江宁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15、被告人陈江宁的供述,其对以帮助被害人白某乙、白某丙的儿子上军校为由,先后骗取二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并于案发前退出人民币2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原审认为,被告人陈江宁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陈江宁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江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江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陈江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4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人陈江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陈江宁的辩护人当庭辩称,上诉人陈江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江宁于2010年3月至11月期间,伙同吕珊(另案处理)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白某乙、白某丙的子女就读正规军校为由,先后骗取白某乙共计人民币64万元,骗取白某丙共计人民币36万元。截至案发前,陈江宁共计退还白某乙人民币14万元、白某丙人民币12万元。陈江宁被逮捕后,其亲属代其退还白某乙人民币5万元,退还白某丙人民币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江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江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江宁及其亲属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江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实行行为,在完成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关于应认定陈江宁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江宁诈骗数额已超过人民币50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根据上诉人陈江宁犯罪的事实、性质,并已考虑其退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上诉人陈江宁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谌鸿伟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滢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