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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先与被告李春新、常忠凯、刘凤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常某某,刘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19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树桥,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常某某,男,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某,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常忠凯、刘凤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喜忱审 判 员  董红梅人民陪审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