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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生效后,被告张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向银行查询无存款,查询房产、车辆无登记,2015年1月5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庭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了货款60000元。据此,本案全部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 强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才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