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素霞申请执行宁康平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霞,宁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霞,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宁康平,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秀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康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康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康平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