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李志强,男,汉族,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代表人毛守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李志强医疗等费用64101.38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李志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101.38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将执行款64101.38元交法院执行账户,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现申请人李志强已领取64101.38元,执行费861元申请人李志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承担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