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王宁与海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宁;海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原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王宁,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海小军,男,现年24岁,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固原市。原告王宁诉被告海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海小军到原告经营的店铺修完车后说没有带钱,便给原告出具了7000元的欠条一张。同天,又因有事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4月14日又欠原告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海小军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