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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1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1,江×2,江×3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再初字第00001号原告江×1,男,193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明,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帆,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2,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江×3,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天雨,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1与被告江×2、江×3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江×2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告江×1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北里x号楼x单元xxx号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70万元,被告江×2已提供等额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江×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江×1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xxx北里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进行查封、冻结。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