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姚爱武。被告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滔,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姚爱武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姚爱武已预交),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