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莫箪阳、黄朝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号城市之光2号楼1层A1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被告莫箪阳。被告黄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箪阳、黄朝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莫箪阳、黄朝东名下价值人民币340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王子龙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华凯·逸悦豪庭6号楼2102号房为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王子龙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华凯·逸悦豪庭6号楼2102号房。2、查封被告莫箪阳、黄朝东名下价值人民币3409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