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佩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丽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丽华执行员 高新泽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