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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明涛与张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涛,张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朱明涛。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妍。委托代理人:李永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普廷,经理。原告朱明涛诉被告张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明涛书面申请撤诉,且原告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