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王迎家、李永熙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王迎家,李永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4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周兴成,东港市支行行长。被告王迎家。被告李永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王迎家、李永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迎家、李永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邹传君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