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韩文春诉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春,卢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1873号原告韩文春,女。被告卢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春诉被告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春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韩文春负担。审 判 长 李绍斌审 判 员 许 娟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清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