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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韩文春诉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春,卢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1873号原告韩文春,女。被告卢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春诉被告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春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韩文春负担。审 判 长  李绍斌审 判 员  许 娟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清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