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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盛四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茶屿工业区南三环路(温岭市泽国华福电机厂内)。法定代表人盛四玉,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顺。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2956254,出票日期2014年6月1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收款人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