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盛四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茶屿工业区南三环路(温岭市泽国华福电机厂内)。法定代表人盛四玉,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顺。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2956254,出票日期2014年6月1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收款人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鑫诺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