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与冷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冷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202号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中。委托代理人艾青。被告冷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公司”)诉被告冷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冷红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维尔康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元,并以其本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原告维尔康公司向被告冷红梅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二季度提成4000元,加班费144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400元,上述金额共计13840元。本院认为,被告冷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元;二、冻结被告冷红梅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