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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温指军与广西武宣县广峰(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黄朝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号原告温指军。被告广西武宣县广峰(矿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双狮村。法定代表人谢培增,经理。被告黄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指军诉被告广西武宣县广峰(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黄朝龙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温指军负担。审判员梁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