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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继东与杨雪奎、邢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东,杨雪奎,邢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东,男。委托代理人,邵高,系鲁山县张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奎,男。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耀彬,男。上诉人刘继东与被上诉人杨雪奎、邢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继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继东于2015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杨雪奎于2015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继东申请撤回起诉及杨雪奎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雪奎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刘继东撤回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33元减半收取241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436元由杨雪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刘继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