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长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魏长海,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594号民调解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